5 月 12 日,记者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结了一宗怀孕女职工因被诊断先兆流产需休养,故在微信向上司请假,却被公司以 " 旷工 " 为由解雇的劳动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 219458 元赔偿金。
罗女士原是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劳动人事工作。2018 年 7 月 16 日,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因担心随意走动对胎儿不利,罗女士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
上司刘经理收到罗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罗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此后的一周,罗女士的身体尚未恢复,2018 年 7 月 23 日她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
但是 7 月 26 日,罗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 日、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6 日未到单位上班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罗女士。
罗女士不服,她认为自己已经向领导请过假了,领导也同意按休年假处理,并没有旷工,公司终止合同,行为明显违规,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支付 7 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增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需支付罗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19458 元及 2018 年 7 月份工资差额 359.13 元。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后向增城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辩称:罗女士在 7 月 16 日仅通过微信的形式向其直属上司刘经理请假一周,一周后,罗女士还是只通过微信方式让同事代其向经理请假,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两人均没有一周假期的批假权限。
罗女士未按照公司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连续多日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罗女士的的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记者从增城法院获悉,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以罗女士多日未到单位上班属于旷工为由作出的与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经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带有故意的主观性质。本案中,从罗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怀孕期间确实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且需要休息。罗女士已向其直属上司告知其被诊断为 " 先兆流产 " 情况并把医嘱需全休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发送给上司请假,虽然公司辩称该请假程序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程序不相符,但现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知悉罗女士因身体情况无法上班,且已提出请假,罗女士不具有旷工的主观恶意,因此,其微信请假不上班并不属于无故拒绝提供劳动的旷工行为。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罗女士多天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并没有进行充分调查,亦没有听取其解释说明,更没有发送任何催告罗女士上班的通知,即认定罗女士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的情形,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为此,增城作出判决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向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 2018 年 7 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约 22 万元。
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已经生效。
【来源:新快报·ZAKER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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